江苏理工学院产学研工作联络员(科技特派员)管理条例 (试行)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进一步促进我校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推进“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增强我校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我校将选派一定数量的产学研工作联络员或科技特派员到有关区县和乡镇挂职。为了规范管理和高效运作此项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1. 按需选派。有关乡镇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确实需要我校合作解决相关科技问题,同时我校相关学科通过合作有能力解决上述问题,确实需要我校人员进驻并担任产学研联络员或科技特派员的。 2. 任务明确。学校根据产学研工作需要,在相关学科选定的产学研联络员和科技特派员,应该设定明确的挂职任务和岗位要求。 3. 期满考核。学校指定科技处为产学研联络员和科技特派员的管理和考核部门,将对选派人员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学校对考核为优的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条 目标任务 (一)与常州市各乡镇建立产学研工作联络员制度,培育产学研合作基地,带动更多企业参与校企合作。 (二)通过产学研工作联络员制度,校企双方深度合作。 1.针对企业技术需求,共同申请高层次科技项目,拓展纵向科技项目申报渠道。 2.解决企业技术实际难题,形成横向项目,签订技术合同,促进到账经费稳步增长。 3.整合校企现有科技资源,合作申报高层次科技成果奖。 4.从产学研合作带动人才交流培养,学校为企业员工提供培训,企业为学生提供实训场所。 引导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不断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有效途径和模式。 第四条 岗位要求 1.能够认真学习国家、省、市科技优惠政策,熟悉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以便有针对性为企业服务。 2.能够深入生产一线,熟悉生产流程,向企业技术专家学习,了解企业现有技术水平在同行业上的位次及技术需求。 3.能够熟知本校的科技资源信息、学科方向、研究队伍、科技成果。 4.能够向学校提供企业技术需求、技术难题、企业重大活动信息、企业重大成果信息,依托学校科技资源,向企业提供学校智力支持。 5.能够掌握科技项目文书的撰写方法。 第五条 岗位职责 1.推广科研成果。对我校现有的相关专家及科研成果进行推介,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 2.开展科技咨询服务。紧密联系企业生产实际,主动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及时了解和解决企业遇到的技术问题,积极寻求产学研合作的结合点与增长点。 3.开发科研项目。根据企业生产需求,组织科研攻关,对生产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或前景广阔的项目开展重点攻关,促进产学研合作。 4.解决企业技术难题。结合学科建设方向,促成具有生产应用型的科技成果(如鉴定、专利、论文等)。 5.建立产学研合作平台。根据乡镇或企业的实际需求,筹建工程技术中心或重点实验室。 6.科技特派员驻点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0天,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 7.派出单位的特派员要专心从事科技服务工作,不能从事与本岗位无关的活动,不得给驻点单位增加负担。 8.外派工作期间,应不定期向科技处汇报产学研工作的进展情况,外派工作结束后,递交产学研合作调研报告。 第六条 保障措施 1.享受学校教职工在校期间的基本工资及岗位津贴。 2.产学研工作联络员外派期间补助金由学科专项经费负担,补助金以月为单位,标准为1000元/人。 3.所在单位考核产学研工作联络员在外派期间的工作后,根据考核结果从学科建设经费中给予一定比例的产学研工作绩效奖励。 4.原则上,产学研工作联络员在外派期间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第七条 管理考核(见附件1) 第八条 组织领导 1.产学研工作联络员工作由科技处和二级学院共同管理。 2.在实际工作中不断提高完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科技特派员工作的长效机制,推进产学研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 3.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理工学院
附件1: 科技特派员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为了配合落实我校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意见,加强对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推进科技特派员工作的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考核内容。 一、考核对象 科技特派员。 二、考核内容 (二)科技项目实施情况40分。项目合同执行或计划任务完成情况:36分以上为优秀,26-36分为合格,26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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